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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入罪

入户盗窃入罪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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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入户盗窃”入罪的理解



    虽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曾将“一年内入户盗窃三次以上”予以刑罚,但划归了“多次盗窃”之列,而不是以“入户盗窃”予以定罪。《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入户盗窃”单列出来以犯罪论处是何原因呢?对此,《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中,没有做出解释。



    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可以被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一种最典型、最常见的侵犯财产罪,具有多发性、高发性的特性,其发案率在所有刑事案件中高居首位。盗窃犯罪不仅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的巨额损失,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不安全感。



    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均表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均能从不同侧面反映出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社会危害性大是刑法对某种行为进行处罚的最根本的出发点,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予以处罚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入户盗窃”与一般盗窃相比,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入户盗窃行为一旦发生,就可能会威胁到户内在场的人及财产。由于与外界相对隔离,被害人的自救、反抗、实施抓捕等活动必然受到限制,在发生冲突后难以及时得到外界的救济,从而加大了侵害人的危害性。刑法规定的盗窃转化型抢劫犯罪,极易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甚至发生死亡的结果,其立法目的也在于此。



    
其次,“入户盗窃”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惧感和不安全感。由于“入户盗窃”所涉及场所的特殊性,在公民日常起居生活之地财产、人身安全被侵害,极大影响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一个国家社会治安状态的恶化程度。当前随处可见的“防盗网”、“防盗门”已经足以说明问题。将“入户盗窃”以盗窃罪定罪量刑,旨在保护公民“安居”的私人法益,给人以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此外,“入户盗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我国不仅宪法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而且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还专门设置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入户盗窃”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全,从某种意义上讲,入户盗窃可以理解为盗窃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结合,这也是对入户盗窃予以处罚的重要原因。



    
最后,将“入户盗窃”定罪,其保护公民人身权的法律意义远远大于保护财产权。应当注意到,修正案同时也将“携带凶器盗窃”入罪,其立法本意就相当明显了,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盗窃犯罪可能造成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上述盗窃行为,无论盗窃金额有无达到立案标准,均构成盗窃罪。



    因此,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罪予以处罚是为保护财产权、人身权、住宅权 “三权合一”的充分体现,特别加大了对公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尤其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防止遭受潜在的生命和健康威胁为主要目标。



    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是非常恶劣的,一方面由于是入户盗窃,就构成了对当事人居宅权的侵犯,另一方面又构成了人身权和财产要的侵犯,在进行犯罪事实认定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侵犯当事人的多种权利进行合法认定,
然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犯罪分子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