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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理赔

商业车险理赔
哪些情况车辆商业险不予理赔
汽车商业险保险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