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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二百零九条

民诉法二百零九条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项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这是对不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兜底性概括,比如还有辩护人做了无罪辩护也不适用的。  谢谢采纳,有疑惑可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