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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一事不再理

刑事自诉 一事不再理

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在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告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诉。而刑事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无论是作为被害人还是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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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与一事不再理

1、一事不再理原则起源于罗马法,近现代刑事诉讼法普遍将其作为保障被告人人权的一项诉讼权利。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一项古老的诉讼原则一直延续至今,是基于现代刑事诉讼功能的多元化取向。


2、但基于不同的理论基础和价值评判,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该原则采取了不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接受了该原则“既决案件”的理论,发展为既判力理论,并对该原则的例外-刑事再审制度设置得较为完备。我国的刑事再审制度则排斥了该原则,且与国际公约相违背,有必要进行重构。本文试就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起源及理念进行论述,并就我国刑事再审制度的重构提出粗浅的看法。


3、一事不再理原则,就是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诉和审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7项规定,任何人依一国法律及刑事程序经终局判决判定有罪或无罪开释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判刑。因此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应遵循的国际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