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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强制执行罚款

税务局强制执行罚款
税务罚款强制执行
你好,关于税务罚款强制执行的问题,在税收执法中税收罚款“执行 难”是税务机关经常遇到的事情。 税收罚款是否能与税款、滞纳金一 同执行强制措施?怎样行使法律赋 予税务执法人员的强制执行权力? 这些问题在部分税务人员头脑中 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正是这些模 糊认识使税务执法人员在日常执 法中出现明显的偏差。

一、什么是税务强制 税务强制是与行政强制密切 相关的一个行政法概念。“行政强 制执行,可简称为行政执行或行 政强制,是指相对人负有法定义 务,拒不履行,由行政机关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 者由他人代为履行以达到同样目 的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 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 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 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 的故意。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 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 行行政义务。因此,强制执行应以 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 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税务强 制是行政强制的一种,具有强制 性、执行性和行政性。<税收征收 管理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 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执行主体:税收强制的执行主体只能是税务机 关,而不能由人民法院执行,对税 收罚款的强制执行主体法律规定 了可以是税务机关也可以是人民 法院。《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四 十条、五十五规定了对税款、滞纳 金的税收强制措施。

二、税款罚款强制执行的法 律依据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罚款及 时、足额入库,<行政处罚法>、《税 收征收管理法>都对处罚的强制 执行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进一 步明确了执行中税务机关的主体 地位,为税务机关行使税收罚款 的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 定<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 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 ,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 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72天决定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 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 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 额的3%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 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 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 定《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第 三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 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 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人逾期不 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 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 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 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 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复议机 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收罚款强制执行应注 意的两个问题

(一)要区分税收强制与税收 罚款强制在执行中的不同 对于税款及滞纳金,只要纳 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 解缴,税务机关即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将税款及滞纳金征收 入库。从时间点上看,可以采取强 制执行措施的条件,为纳税人未 按税务机关限定的时间缴纳税款 及滞纳金,《税收征管法>第四十 条对此有明确规定,同时《税收征 管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 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 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 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 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税 款及滞纳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 以征收入库,是纳税人能提请行 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前提条 件,即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或者 行政诉讼之前。 但对于行政处罚(即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第三款规 定,只有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 复议也不起诉又不主动履行的, 税务机关才可以对罚款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可 对罚款强制执行的条件,必须是 经过法定的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 讼期限后,纳税人未提请行政救 济也没有履行缴纳义务。这与《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 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 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之规定并不矛盾,因为<税收 征管法>第八十三第三款关于税 务机关对罚款强制执行的规定, 正是<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另 有规定”,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适用的原则,税务机关不应当适 用《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 款关于罚款缴纳期限的规定,而 应当严格遵循《征管法》第八十八 条第三款对税收罚款强制执行的 特殊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 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 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法》第三 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 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当事人 对行政处罚的起诉期限为三个 月。依据上述规定,复议申请期和 诉讼申请期二者取其长,纳税人 对罚款决定申请行政救济的最长 期限为三个月。而对于税收罚款, 必须在复议和诉讼申请期满后, 纳税人不采取行政救济措施也不 ,履行处罚决定,税务机关才可以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期间最少为 三个月。如果税务机关在三个月 之内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即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二)对于税收罚款申请法院 强制执行问题 《税收征管法》赋予了税务机 关在税收强制执行中主体的排他 性地位,而对于税收罚款的强制执 行规定了既可由税务机关执行也 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时笔者认为税务机 关应考虑好以下两方面问题: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 国外不同。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 经过诉讼程序。申请比诉讼效率 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 期限内给予答复?人民法院如不 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 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上级法 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执行费 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 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 盾,这需要税务机关提前对相关 问题进行研判。 2.申请的时效问题。《税收征 收管理法》虽然规定了税务机关 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税收 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而 对强制执行的时间规定不明确, 因此一些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忽视了行政强制时效问题,影响 执行的效果。税务机关对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超过法定期 限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 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 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 定起诉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 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 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