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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铁路 探亲假规定

南昌铁路 探亲假规定
探亲假

(一) 适用对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二) 职工探亲假期: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在法定节日在内。


4. 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三) 工资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四) 路费


1.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五)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本文摘自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年3月14日 国发[1981]36号)


对于劳动合同包含哪些福利的问题我们国家是有着相关的规定的,就比如说我们最常见的法定节假日。法定节假日我们是我们国家对于我们工作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方面的内容的,还有探亲假和病假等,都是劳动合同中的福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