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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

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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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探视权的问题,探视权包括祖父母吗?

对于这个问题,探视权包括祖父母吗?由婚姻法看看,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只从法条来看,确实探视权只是父母的权利,法律并没规定祖父母(外)的探视权,难道祖父母(外)就真的没有探视权吗?
纵观当今社会,年轻人工作压力大,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照顾孩子,多数孩子都是祖父母(外)来照顾;中国传统习惯决定了隔辈亲的传统,计划生育导致孩子太少,祖父母(外)更是把自己全部身心倾注在孙辈身上。而作为初为人父母的年轻人还不能完全体会和付出对孩子的那种爱,他们自己的逍遥日子还没过完。所以,祖父母(外)对孩子的爱可能超过父母的几倍,这是不争的事实,我们无故剥夺他们的探视权,未免有些残忍。
到底祖父母(外)的探视权应不应该赋予,有没有法律依据,需不需要重新立法?我们现在就探讨一下: 祖父母(外)对孩子的亲情是不需要任何法律进行规定的,那是自然地血缘血亲关系,是人身权,是无人能够替代和剥夺的。而亲情权的实现必须通过与孩子经常接触才能实现,探视孩子是实现其亲情权的必经手段。
综上,不需另行立法,祖父母(外)的探视权仍然是要保护的,只是他的主张方式是亲情权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