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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能否缺席判决

简易程序能否缺席判决

社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对违反刑法相关规定的个人或集体是需要依法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行为人应该接受何种处罚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节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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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能否缺席判决 什么情况下适用于简易程序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由此,简易程序的简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起诉和答辩的方式简便,可以口头起诉和口头答辩。
(2)受理程序简便。在简易程序中,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对于符合起诉条件,且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基层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开庭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令、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4)审判组织采取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独自作出判决。
(5)庭审程序简便。开庭时,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辨认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简易程序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6)裁判文书的制作可以视情况作适当简化。
(7)审理期限较短。应该在立案次日起3个月内审结等。   
简易程序有法定的适用范围。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时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