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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后工商出示的证明是

企业注销后工商出示的证明是
工商局能出具企业注销证明,办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理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内容应当包括: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提交股东会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公告期须满45日);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