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当前位置 /首页/法律顾问/法律/列表

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调整和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法保护哪些对象

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著作权法保护。


并不是所有的作品都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来说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的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的作品,这些就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内。除此之外,像时事新闻、国家的一些文件或者译文、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这些,其实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