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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第一审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管辖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1、一般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实践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义乌、昆山、海淀人民法院审理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专利案件。


2、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