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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

论征收中的精神损害补偿
精神损害的概念

精神损害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狭义的精神损害只包括精神痛苦。


精神痛苦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心理上、生理上的痛苦。精神利益的损失指公民人身权利益遭受的侵害。精神损害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与精神利益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精神损害可以因多种原因引起,如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同时,使该公民或者其亲属产生精神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是行政机关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时,致使当事人因害怕而生精神痛苦,则当事人则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是一种精神利益损失,但精神利益的损失中只有一部分才能称为精神损害。所以,可以说精神损害只是狭义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害,指不法侵害权利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的非财产上的损害。


这类名誉权的赔偿主要包括侵害这类人员的名誉、肖像、荣誉等,对这类人员的精神利益进行侵害。我国的办案单位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件情况,解决这类违法案件,赔偿这类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保护这类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