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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关系解除协议书

合伙人关系解除协议书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的通知》明确: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中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


简单来说,单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自由解除即可,法院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所谓的"同居协议书”,“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其中关于同居关系问题的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法律意义的,但是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及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还是需要到法院再重新确认协议书的效力之后,才具有司法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