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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异议驳回救济

劳动仲裁管辖异议驳回救济
劳动仲裁驳回管辖异议的决定可以起诉不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异议人(被申请人)可以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基于此,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得到裁定的,对裁定结果不满,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撤销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