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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当心的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当心的内容
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当心的内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