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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案件行政复议答辩状

食品药品案件行政复议答辩状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中止有哪些情况

不予处罚。根据规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公安机关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行政案件终止调查的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 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


(一)没有违法事实的;


(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


(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


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刑诉规定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如果发现裁判文书或者裁决文书认定的事实有重大问题的,应当中止诉讼,通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后恢复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我国的行政机关对这类案件的处罚时,会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根据这类案件的犯罪结果和犯罪事实进行办理,相关的犯罪人员还可以聘请律师,为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这类人员的实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