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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民法总则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
农村承包经营户需要经过登记吗?
  需要。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承包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户”,可以是1个人经营,也可以是家庭经营,但须以户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经营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村承包合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为完成某项农业生产任务所签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任务下达书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承包关系的事实和文件。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通过承包合同产生的,其所利用的是集体的资源。根据承包合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部或全部生产资料要转归承包经营户占有、使用和收益,承包经营户享有合法的经营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包经营户自主地安排生产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并统一支配户内劳动力,组织生产协作,独立或相对独立地完成生产任务。承包经营户也要承担经营风险,若违反了承包合同,要承担财产责任。承包经营户依据合同享有权利,也应依据合同承担义务。  生产  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从事承包经营的家庭或个人,对于承包的生产资料不享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任何人不得买卖土地,不得在承包地上建房、起土、造坟、建坟,更不得哄抢、私分属于集体或国家的财产。对于少数承包经营户因经营不善造成土地荒芜或地力严重下降的,所有权人有权进行干涉或给予惩罚,以至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户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不能搞歪门邪道、损人利己,甚至以种种非法手段,挖国家集体的墙脚,牟取暴利,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