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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地上安置补偿

包头市地上安置补偿
地上(下)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安置补助标准

(一)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标准由项目征收单位按相关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确定。


(二)征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设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乡镇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及其建筑物的,由双方委托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征拆村民(居民)合法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采用货币补偿与异地安置相结合方式,以货币补偿为主。


1.不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参照拆除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的补偿办法执行,不再另行支付土地补偿费。


2.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2200元/平方米,混合结构1800元/平方米,砖瓦结构1500元/平方米,其他简易房屋600元/平方米。以上补偿包含房屋的装修及房屋内的生活配套设施等。


3.征收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由征地拆迁单位负责对新安排宅基地进行“三通一平”及相关市政配套设施、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在具备施工条件的情况下,将宅基地交给被拆迁户使用。


(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筑物类型标准建筑物类型标准


猪舍、牛舍简易300元/㎡晒谷场80元/㎡


砖体钢筋结构500元/㎡大型砖砌或水泥坟墓以资质评估公司评估


厕所简易300元/㎡坟1500元/穴


砖体钢筋结构600元/㎡骨坛800元/穴


围墙(含护土墙)100元/㎡砖结构灶头200/个


敞口水井1000元/每口电线5元/米


非敞口水井300元/每口水泥电线杆100元/根


鱼塘涵洞300-500元/个杉木电线杆50元/根


自来水管道5元/米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80元/㎡


水池(含鱼池)、粪池(甄别构筑物结构厕所)300元/㎡


备注甄别建(构)筑物新旧、基础及结构情况而定。


(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普通建筑400元/平方米、有装修的7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也可通过对临时建设物的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对特殊构筑物(包括特大坟墓、祠庙、园林、油站等)拆迁补偿由双方确认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法定程序选择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七)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接受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可双方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房屋搬迁补助及相关费用。


1.搬迁居住性住房,一次性支付临时过渡房屋补助费用24个月,按拆除建筑面积每月12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一性次支付室内外物品搬迁费补助2000元;一次性支付宽带、电话、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搬迁费补助1000元。


2.拆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经营性单位等相关产权单位过渡补助费、停工停产损失补助费等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助。


(九)被征地拆迁单位(个人)提前或按规定期限内搬迁的可适当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


(十)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按拆迁单位要求的期限自行拆除、退出土地,逾期不处理的,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