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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

农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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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占用耕地的,能收取耕地开垦费吗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明确“个人”承担补充耕地责任,在宅基地审批中直接向农民个人收缴耕地开垦费依据不足。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规定,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补充耕地。具体可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土地整理补充耕地,可鼓励农民投工投劳参与土地整理,以减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负担,但不宜直接向农民直接收取耕地开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