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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故意伤害罪辨护

如何为故意伤害罪辨护

2011年11月20日5时许,广州市番禺区大岗镇某医院护工古某持喉钳殴打病人王某致其死亡。古某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近日,该案已上调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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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为故意伤害罪被告辩护的回答如下,请参考。
一、 关于公诉人指控事实、定性及罪名。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
  二、关于量刑和宣告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庭审中,公诉人没有提交有关受害人具有伤残等级的证据,所以应认定为被告人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情形,基准刑应为有期徒刑三年。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被告人商某某当庭自愿认罪,犯罪性质不太严重且有真实的悔罪表现等,可以减轻基准性的10%以下;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5条(1)的规定和第15条的规定,被告人商某某超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取得受害人及家属谅解的,都可以减轻基准刑的20%以下;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7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到30%;
依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故意伤害罪第4条(1)的规定,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及时自首忏悔态度明显,并且此次犯罪为初犯,偶犯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依据《量刑指导意见》和《细则》,也应在量刑时给予考虑从轻处罚,况且被告人已经与受害家属达成调解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因此 辩护人建议法院考虑被告人从轻处罚。我国刑法贯彻的原则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最后可以说一些关于个人情感的话语,例如:事件已经发生不可挽回,但是,令人欣慰的是被告人能够有一颗悔改、从善的心。如果能够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将一个陷入犯罪深渊的人拉回社会,改头换面、从新开始,要比判处重刑的社会效果好的多。请求法院看在被告人能够悔改,具有重塑性的一面,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