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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发回重审后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发回重审的案件,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在发回重审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重审法院是否应予受理,司法实践中,对此理解不同,认为应当予以受理的法院认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适用一审程序,既然适用一审程序,就应当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也应当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就此应作出管辖权裁定。双方当事人有权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上诉。本人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同理,重审法院也无权受理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更无权再作出管辖权裁定。二审法院的发回重审裁定本身,就已经明确了是由原审法院重审,并通过这种形式确认了原审法院的管辖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原审法院在管辖权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更兼有原审管辖权裁定有效或者被告在原审已经接受管辖的事实,在发回重审中,一审法院受理管辖权异议并做出裁定的法律依据何在?在发回重审裁定中,二审法院明确指令原审法院重审,而重审法院通过它的裁定又能将案件裁定到哪一个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授予原审法院可以变更上级法院指令的权利。原审法院如果对被告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受理和做出裁定,又置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于何地?所以,发回重审以后,原也没有受理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权利,更不应当去再作裁定,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


综合上文所述,管辖权异议一般是一审中当事人对所诉讼的法院的管辖权提出质疑,在法律中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同时管辖权异议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但若是有特殊原因会根据案件酌情考虑。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许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