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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诈骗案的规定

新刑法对诈骗案的规定
诈骗案件量刑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诈骗罪量刑标准: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任何人都不得通过诈骗手段获得经济收入,否则一旦诈骗的数额比较大,此时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经济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的。任何人在生活中发现自己的财产,受到了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等手段的侵害之后,是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举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