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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是怎样的呢?
  1、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规定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2、减刑、假释建议的撤回   减刑、假释裁定作出前,执行机关书面提请撤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检察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