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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物权法条文修改

最新物权法条文修改
最新刑法条文

据2014年3月2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性质,应具体分析:


首先,看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行为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若不符合的,应当排除在犯罪行为之外;若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其次,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刑法上的罪名,只是一类行为。《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行为可能,对应的罪名为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主要的差别在于主观方面: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要确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具体构成何罪的,应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如果行为人明知或应知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则可认定行为人对集资款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应承担集资诈骗的刑事责任。若无充分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他人有非法占有公众资金的故意,只知道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则行为人应当与非法集资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他人非法集资的行为对于提供帮助的行为人来说属于实行过限。所谓实行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原共同犯罪中某一或数个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超过原共同谋定的故意范围以外的犯罪行为。实行过限的犯罪行为由过限行为实施者自己承担,对过限行为没有共同故意的原共同犯罪人,不对过限行为负刑事责任。


最后,《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14年3月25日开始实施,在此之前适用的是2011年1月4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并未规定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行为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因此,若为他人非法集资提供有偿帮助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3月25日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构成犯罪;若发生于2014年3月25日后,则可能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收集整理有关如何定性帮助非法集资的相关知识。总的来说,非法集资属于恶劣案件,会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帮助非法集资则要视情况而定,同时要依照国家最新法律条文来处理,处理该类案件需注意的是国家关于该类案件所发布的法律条文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