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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居间合同

借款居间合同
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方面应该怎样处理
处理借款居间服务合同纠纷,首先要准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   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3、“私贷公用”情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情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原因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使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该属于委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情况:   (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情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   (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仍然应列借款人为被告;   (3)在上述情况下,如果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   4、借款单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变化,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