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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孩子抚养费

江西孩子抚养费
江西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生育妇女年龄未达到25周岁,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50%征收;


(二)、生育妇女年龄为25-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4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3、间隔期达到2周年、不满3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20%征收;


4、间隔期达到3周年、不满4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


(三)、生育妇女年龄超过28周岁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按照下列标准征收:


1、间隔期不满1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30%征收;


2、间隔期达到1周年、不满2周年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标准的1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