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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与经济纠纷的界定

盗窃与经济纠纷的界定
入户盗窃未遂如何界定

入户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毫无疑问属于盗窃罪既遂。但是,对于入户盗窃,没有窃得财物或者窃得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是否就属于未遂呢?对这两种情形应当加以区分。


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作为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说明“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较大为定罪标准。因此,对于“入户盗窃”的既遂和未遂,应当依据盗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断。行为人入户窃得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相反,如果行为人入户未窃得任何财物,由于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犯,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


针对盗窃的这种犯罪行为,加重处罚的情节主要有盗窃的过程当中给他人造成了人身伤害,盗窃的对象是老弱病残,但入户盗窃不属于加重情节。入户盗窃在法律制度当中可以单独的被定罪,而且不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没有偷到任何东西就可以免于刑事责任了,但对于入户盗窃的认定是很关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