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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特赦和大赦

我国刑法特赦和大赦

刑事法律指与刑事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相关行为是否符合相关罪的立案标准,当事人应该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等等刑事辩护问题都可以在刑事法规中找到法律依据。所以了解基本的刑事法规还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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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刑法》第65条、第66条所说的赦免,都是指特赦减免。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犯罪分子如果被定罪量刑的话,暂不存在着减刑和其他的状况之下,通常情况都需要来进行一个继续的执行,但是如果遇到一些国家庆典或者是法律中规定的特赦或大赦情况下,是可以进行特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