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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的现状

网络环境下专利侵权的现状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指将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法定方式使用,是一种可以不经权利人允许,亦无须支付报酬,且不构成侵权的使用方式。


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对其未作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并在第6条的规定中,首次明确规定了网络环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2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时,《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可能被大范围压缩。即如果著作权人已经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采取了技术措施,那么规避或者破坏该技术措施并利用作品的行为,仅在下列四种情形构成合理使用,超出这四种行为之外的,均不属于合理使用,而是侵权行为:


(一)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三)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四)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