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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书 其他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书 其他约定条款
劳动合同书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宣城市劳动合同书订立规则明确的界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以及劳动合同书需要具备的必要条款。此规则出发点就是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种条款也是偏向于劳动者一方,体现了我国关爱劳动者、尊重劳动者的和谐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