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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催收的高利贷

暴力催收的高利贷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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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暴力催收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二十九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应当以合法、适当方式为逾期借款人提供还款提醒服务。

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和外包机构进行债务催收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违法行为来损害他人的身体、名誉或者财产

(二)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使用误导、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迫使借款人清偿债务;

(四)向公众公布拒绝清偿债务的借款人名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五)向债务人、担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员进行催收;

(六)其他以不合法、不公平或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所以说,高利贷暴力催收是违法行为。如果你受到这种困扰,你可以选择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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