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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法第十六条

陕西省交通法第十六条
保险法第十六条
个人理解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只要存在“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保险人可以以此为抗辩理由,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没有两年的限制。投保人一直隐瞒下去,保险公司不知情,就应当理赔。当然实践中保险公司你不问我可以不告知也能得到支持,诉讼中保险公司也要举证证明投保人故意隐瞒,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