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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什么时候开庭

移送管辖后什么时候开庭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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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立案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书或者执行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收到自诉人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的,经审查认为符合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

改变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的三日内立案。

第八条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接受移送管辖的人民法院,是需要重新立案,送达立案通知书,然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