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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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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交纳,而非职工本人。其数额系以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乘以缴费费率确定的,此处的劳动报酬总额系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劳动报酬之和。而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工资总额即是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换言之,工资总额就是全部职工的本人工资总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二条还分别规定: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的经办机构,负有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职责。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据此可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时负有如实申报职工本人工资即缴费工资的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以上就是您问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被告代理词的回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