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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滥用原因和处理方式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原因:
1、没有适当限定提出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条件。法律只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对于当事人基于什么原因对管辖权有异议则在所不问。
2、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成本极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需交纳费用,对不服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而上诉的,也不需交纳受理费。
3、缺乏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有效制裁机制。
管辖权异议滥用的处理方式:
1、严格审查立案条件,从源头减少管辖权异议案件
2、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要件、理由作出排除性规定。
3、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4、要尽力统一执法尺度,减轻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疑虑。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