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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回避再审

行政诉讼未回避再审
行政诉讼未回避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其他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其他人员包括人民陪审员、执行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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