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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立遗嘱权应该如何保护

老年人的立遗嘱权应该如何保护
老年人怎样立遗嘱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立遗嘱的形式有五种,除公证遗嘱外、还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公证处根据遗嘱人生前的申请,对其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和所立遗嘱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公证证明的遗嘱形式。公证遗嘱由遗嘱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从程序上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及其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这种遗嘱形式简便易行,具有较强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遗嘱形式。只要有明确的遗嘱内容、有本的署名和具体的年月日就可了。


代书和录音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代录,制作成书面形式的遗嘱或制作成视听资料形式的遗嘱;至于特殊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并不多见,只有当遗嘱人在生命危急又不具备代书和录音条件下,遗嘱人口头表述形式所留的遗言。


当然,遗嘱人生命危急情况解除后,应改为其他形式的遗嘱,原口头遗嘱无效。而这后三种非公证遗嘱必须要有两名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


五种遗嘱形式中,虽然公证遗嘱与其他非公证形式的遗嘱相比较,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具有优先性和排它性。


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亦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如果从慎重的角度出发,当然首选对遗嘱进行公证,效力高又不易产生纠纷。其他形式的遗嘱容易在事后产生要求对笔迹进行鉴定、质疑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等问题。从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看,律师见证实际上也不过是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而已,跟普通人作证并没太大区别,效力上也不及公证形式。遗嘱的公证应该是各地公证处的常见业务之一,也不是什么疑难复杂的业务,接待员不懂法绝不代表公证员不懂法。至于收费问题,也是有相应的标准的,是否乱开价还是不要擅断。


综上,若不想事后发生纠纷(现今社会,不顾亲情撕破脸皮争财夺利的事情可一点不少,被继承人若是泉下有知,不知会有多心寒),最好选择公证。当然也可以要律师见证。


现代生活当中如果要订立遗嘱的话,那么需要注意行事问题和内容问题,除此之外还可以请专业的人士来进行遗嘱的代谢,比如说请律师律师在代写遗嘱的时候,他们相对来说会妥善的安排。因此不会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会比较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