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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标准电梯起诉状

不符合标准电梯起诉状
上诉状不符合规定

民诉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对于此条款,一般的理解是与起诉允许口头起诉不同,上诉必须提出上诉状,不能口头提出。而笔者认为,对于此条关于上诉状递交的规定与第一百零九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做体系解释,即如果当事人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也应该由人民法院对其提供帮助,不能因此而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而对于上诉状内容的规定,如果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本条规定,应该如何处理?民诉法解读中提出:“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规定,三个要件如有欠缺,人民法院应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予裁定驳回上诉。”对于此学理解释,因其不具有法律效力,仅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