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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致人重伤主客观一致

寻衅滋事致人重伤主客观一致
自首行为的主客观一致

司法实务中,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必须查明其主观上是否有认罪、悔罪的态度,客观上是否能表现除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以及供述时能否诚恳地配合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主观上具有主动投案,积极配合侦查,对其犯罪事实能供认不讳即可,对其基于何种动机实施自首行为则可不必深究。


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必须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项要件


关于“自动投案”的规定,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共有12种情况可认定为“自动投案”。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会利用自己职务之便为自身获得一定的利益,从而造成他人利益的受损以及危害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我国刑法中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就给出了详细的说明。总而言之,做一个遵从法律规定的公民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