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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作证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

证人作证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
证人作证是否应该有时间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扩展资料: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也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第54条第1款的限制。

”最高院《民诉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只适用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不受该规定中30日的限制。

简易程序的举证期限要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难易程度来确定,一般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来确定案件的举证期限。

一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需要15天答辩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答辩期为15天,因而举证期限不少于15天。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须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法院应当制作协商举证期限笔录,但协商的举证期限不宜过长,主审法官应当考虑3个月的办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不成,那么,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时间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内。

二是被告在应诉时明确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辩期的,其举证期限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确定的期限必须在15日之内;

如果协商不成,或达不成协议,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

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应征求被告的意见来确定举证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