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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的蒙骗下,实施了绑架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在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的蒙骗下,实施了绑架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在他人以索取债务为由的蒙骗下,实施了绑架受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的共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知道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该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并不了解他人真正的犯罪意图,不清楚他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而是被他人蒙骗或者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在错误理解犯罪性质的情况下参与他人实施的犯罪,则不能认定该行为人与他人实施了共同犯罪,而应当依据该行为人的犯罪实际情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正确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