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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规定
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内容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综上所述,我们在行驶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车辆。为了方便停车国家也在各个商场或者公共建筑都设定了停车场或者地下停车场,行驶人员应自觉将车辆驶入规定地点停放。在原则上,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是禁止的,但是除本法第33条外,如果您对处罚异议也是可以申请复议的。所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怎么处罚,也是根据其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