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予劳动合同
给予受理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一)给予受理的情形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二)不给予受理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1)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2)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4)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5)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6)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