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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行政诉讼交换证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不得滥用证据交换程序。无论从客观上还是从有限的司法资源上看,都不可能将证据交换无休止地进行下去,一般情况下经过一次交换后,即能满足双方对证据的出示交换,如果反复进行交换,就使交换成为形式而被滥用,同时也失去严肃性。因此,一般情况下证据交换以一次为宜。特殊情况例外。
2、证据交换不代替庭审。证据交换是一种庭前程序,是为庭审所作的必要准备,即使是证据交换中认可的证据仍要在庭审中加以说明,以得到最后确认。而庭审包含了各个不同阶段,举证质证只是庭审的一个阶段,因此,不能将证据交换提到不适当的位置上,甚至把证据交换混同于庭审,那样有违证据交换的初衷。
3、不得以证据交换代替质证。证据交换与质证有着不同的功能,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交换证据时虽然可以提供证据,发表一些简单的意见,但不能向质证那样进行辩论,用证据加以反驳,如果出现辩论和反驳,主持法官应加以制止,而质证时无此限制,甚至鼓励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辩论和反驳。因此,证据交换可以说是质证的预备,二者虽然有关联、也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功能不同不能混为一谈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