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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欠条时效

借条欠条时效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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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时效

感谢各位律师在百忙之中对我的问题给予了答复!无以言表,只能再次说:“衷心感谢!”。各位律师答复的共同点是:没过时效,可以起诉。让我欣喜!但具体到一些细节又心生困惑:1、上海的刘乃安律师——关键是取得证据,以免他不承认。(他给我写有借条,我还要什么证据?白纸黑字,还怕他不承认?)2、广州龚崇岭律师——不要说两年前找他要过钱,就说最近找他要钱他不还。(是否可以理解为若说两年以前就已经找他要过了,到现在才起诉就有超过时效之嫌了?)3、合肥许继光律师——且他本人以前承认欠款以及你的索要行为表明你没有放弃权利,关键问题将以上情况以证人证言或者录音的方式固定下来,对你更为有利.(不知许律师要我搜集的是以前的还是现在的证据?要是以前的不就和龚律师的善意提示矛盾了吗?此外,遗憾的是无论以前还是现在的我都没有这方面的有力证据,证人都是和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这些证据是否是法庭所必须的?没有对我就不利了?)还有就是,如果证明了我一直没有放弃过我的权利,诸如我早(甚至比两年前还早)就跟他说过“什么时候有了就什么时候给我”之类的话,而拖到现在才起诉就有超过时效之嫌的话,那么我若肯定的说此前一直就没找他要过,现在才要,是否又意味着我早就放弃自己的权利了呢?两者我该怎么选择哪?我还了解到,我国司法机关关于债务债权的时效问题还有不同的认识,而最高法院也没有一个统一的绝对的解释,也就是说具体到我这个案例上就会有两种截然不同判决结果的可能性——没过时效;超过时效。而且选择哪种判决都对!谁在法院有人就会做出对谁有利的判决!真的是这样吗?那我可就惨了,我没人!他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