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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名单里面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里面的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客户名单是不是商业秘密
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实用性,通过持有并使用这种信息,权利人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尤其为竞争对手所不知,企业还可能获得一种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其具有一定表现形态,如说明书、图纸、档案等。 第三, 独特性。这是商业秘密一个隐形的技术要求。独特性也可称为新颖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易得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其内容不是显而易见的,才不为公众所知悉。如果一项信息的难知性极低,内容又是大多数人通过观察、联想等方法,不用花费太多的时间和精力即可获得,那么它的所谓价值性、秘密性就大打折扣了。因此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才获得的,这样的信息才有保护的价值。 以上就是商业秘密的三个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劳动获得的、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的信息。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对企业劳动的肯定和鼓励。那么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呢﹖我们可以用这三个条件衡量一下。企业的这份客户名单显然为公众所不知悉,否则甲公司就不会想方设法从权利人那里窃出了,而且权利人也对该名单采取了诸如专人保管、经批准使用等保密措施,因此具有秘密性。该名单为企业开展业务提供了方便,也使企业获得了商业上的利益,具有价值性。另外,该名单的获得,是企业通过对一些客户信息(包括公共信息)的积累筛选、加工整理、总结归纳而成,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由于每个企业在各自经营范围、规模、特点以及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其业务对象也不尽相同,由此形成的客户名单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经营状况,所以,客户名单应当是企业特有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使用商业秘密获得的经济利益是企业的合法正当收益,而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侵害企业这种正当利益的行为,法律是予以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