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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应有哪些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应有哪些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民事诉讼应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 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