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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追加被告

不当得利追加被告
被告不当得利反诉
对于不当得利追加被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现在如果是被告不当得利反诉的话,一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不当得利案件遵循的也应是"谁主张谁举证,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的原则。具体落实到原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已经提交了从自己的银行账户转账到被告账户四万元的证据,并且根据原告方提交的庭审笔录,被告亦对这笔款项予以确认,并明确表示和原告不相识,并且汇入款项的账户亦承认是自己的账号,我方根据证据规则已完成举证责任。

二、没有合法依据是一个消极事实,不当得利证明责任的分配中,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依据有四:

—是原告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

二是从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

三是能证明收受利益原因的相关证据多在被告的控制之中,从离证据远近的角度看,应当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

四是在假设的确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原告是无法证明这一点的,因此原告显然不应当承担证明"给付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责任;相反被告所要主张的自己因原告的给付而取得收益是有合法依据的,那就要对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