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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强制执行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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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强制执行所涉诉讼时效中断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适用时效制度后,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中断时效,就成为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法律关于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是《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该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故有人认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疑是积极行使权利的行为,但执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为起诉中断时效就想当然的认为申请执行也会中断时效,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会出现三种情况:

案件进入正常的执行程序。如果发生时效中断,按照“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将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权利人申请执行时即重新起算时效期间,但事实上权利人正在行使权利,而时效却不中断;

二是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时效已满,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有所纠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4条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的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果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照协议所定的期限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也就是说调解期间及调解达成的协议履行期间,时效是停止计算的,这样规定比较合理,但其只针对民间调解,效力有限。对执行程序来说,一旦正式启动,申请执行时效的任务已经完成,申请执行期间就变成了法院内部办理案件的审限(执行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问题。即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超审限或中止案件执行,那也是法院内部期限管理问题,不会影响当事人的时效利益。因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时效已没有适用价值,时效中断无任何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