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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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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包括哪些人
您好!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和专家担任顾问。《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十一条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成员和劳动法律监督员(以下统称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由同级工会在会员中推选产生,其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十二条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应当热心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  地方各级总工会应当向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成员发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证》,并组织培训。